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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同案例 | 专利权属纠纷中,败诉方是否应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

阅读数:558 时间:2024-04-03 16:40:37 作者:张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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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燃烧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燃烧设备研发、制造的企业,先后获得多项相关专利。被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适用XXX的低氮燃烧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XXXXXXXXXXXX.2,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4月13日,发明人为王某、张某、吴某和邱某。原告认为该涉案专利与原告在广东某项目中实施的技术方案主题一致,技术特征相似,涉案专利的其中一发明人王某是原告的技术副总,于2015年5月离职后加入被告处工作,其在职期间,全程参与了原告广东某项目的实施,涉案专利是王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属原告,因此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2,名称为“一种适用XXX的低氮燃烧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2,500元。

02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在综合比较原被告双方证据后认为,原告证据更具证据优势,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涉案专利技术是王某在与原告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且与其在原告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是职务发明,故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应归原告所有。


但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其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2,500元,法院认为,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故赔偿合理费用系针对专利侵权纠纷而言,由于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而非专利侵权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03

律师评析

很多当事人在进行咨询时,都会询问,如果官司打赢了,自己支付的律师费是否由败诉方承担?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官司打赢,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对于某些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了原告胜诉后,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律师费,例如:


1、专利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2、商标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3、著作权侵权案件,《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网络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5、不正当竞争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担保权诉讼案件,《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7、撤销权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8、仲裁案件,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9、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可以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败诉方)承担。


10、部分地区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损害案件,例如上海高院就发文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另外,除了法律规定以外,对于律师费的承担,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例如可以在合同中订立条款:“双方一致同意,一方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发生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会支持。


在本案中,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专利权属纠纷中原告可以主张被告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2,500元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文作者

张坚律师现为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张坚律师是上海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知识产权民事调解员、上海律师专业评定委员会评定的知识产权律师,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协会“知识产权专家库”特聘专家,人民法院认可备案的知识产权鉴定人,是具有技术和法律双重知识经验的复合型专业律师。


张坚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民事业务,在专利代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拥有18年的执业经验,代理过数千件专利、商标、版权案件,并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张坚律师尤其擅长处理专利申请、复审、无效、诉讼,商标异议、复审、诉讼以及涉外专利申请、涉外商标注册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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