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全方位一站式知识产权代理及法律服务提供者!

  • 咨询热线:021-64139503 / 64139505
文章案例
推荐新闻

远同案例 | 这个单位“心”真大,居然要求离职员工返还工资?

阅读数:291 时间:2024-03-15 10:33:26 作者:张坚律师

01

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1日,某甲与杭州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生产管理与技术承包合同各一份,双方约定工作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基本工资为2280元,生产管理与技术承包合同约定每年生产管理和技术承包工资每年138890元,按月发放;并约定被告应具有生产管理和能生产符合质量要求产品的能力。某甲自2022年11月1日杭州某科技公司工作,于2023年7月28日离职。


离职后,杭州某科技公司认为某甲突然毁约离职,怀疑某甲不具有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存在欺诈行为,并且认为某甲领取的预发奖金和技术工资是基于其五年工作期限,具备一定的技术(能生产出合格产品)能力才发放的,但某甲未能工作满五年,只有短短7个月,又没有启用过其实际的生产管理能力和技术职能,就擅自离职,丧失诚信,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某甲返还收取的预发奖金和技术工资44000元,还要求赔偿损失21666元。


对此,某甲在法庭上抗辩,其与杭州某科技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生产管理与技术承包合同形式上是承包合同,但从内容上来看实质就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在工作期间完成了相关工作内容,杭州某科技公司向其发放是工资,不应当予以返还。

02

法院判决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关于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书》《生产管理及技术承包合同》:本案中,双方对于上述合同均于2023年7月28日解除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技术和生产管理承包工资34000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技术和生产管理承包的工资应当属于劳动报酬。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经履行了工作内容,原告应当予以支付相应的工资,因此原告要求返还技术和生产管理承包工资34000元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提出被告不具备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质量要求的意见,对此,原告未提出相应的证据,双方之间的合同也未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和能力水平,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预发奖金10000元:庭审中,双方已经明确该款项系属于被告从上一家公司辞职进入原告处工作的补偿,被告已经进入原告公司,现原告要求返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损失21666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该部分的诉请未经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该诉请在本案中提出,不符合相应的程序,不属于本案受理的范围内;其次,按照现有证据来看,原告也未足额支付工资,被告亦有权提出解除;第三,被告提交辞职后也承诺给予2到3周时间的交接,然原告要求被告搬离宿舍离开公司,因此未进行交接的工作系原告的原因,现原告再行主张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杭州某科技公司和某甲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生产管理及技术承包合同》于2023年7月28日解除;


二、驳回杭州某科技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03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法,单位聘用劳动者,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事项进行约定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在现实社会中,有些单位罔顾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订劳动,但是通过一些自认为“高明”的方式来规避劳动法的约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杭州某科技公司想钻法律的空子,恶意与某甲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劳动合同,另一份生产管理及技术承包合同,将其应支付给某甲的工资分成两份,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2280元,剩下的工资以技术承包形式向某甲发放,以此来逃避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比如可以少交社保费用或者随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等,自认为这种操作非常“高明”。


但实质上,杭州某科技公司的这种操作是违反劳动法的,正如判决中法院所认定的,技术和生产管理承包的工资应当属于劳动报酬,被告已经履行了工作内容,原告应当予以支付相应的工资,因此原告杭州某科技公司要求返还技术和生产管理承包工资34000元的诉请,缺乏依据。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法院并不会在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还支持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还可以再存在所谓的“技术承包关系”。


综上所述,作为用人单位应确实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和相应的社会责任,与劳动者订立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不要搞自认为高明的操作。

本文作者

张坚律师现为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张坚律师是上海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知识产权民事调解员、上海律师专业评定委员会评定的知识产权律师,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协会“知识产权专家库”特聘专家,人民法院认可备案的知识产权鉴定人,是具有技术和法律双重知识经验的复合型专业律师。


张坚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民事业务,在专利代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拥有18年的执业经验,代理过数千件专利、商标、版权案件,并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张坚律师尤其擅长处理专利申请、复审、无效、诉讼,商标异议、复审、诉讼以及涉外专利申请、涉外商标注册等业务。


扫码关注我们

电话:021-64139503 / 64139505

邮箱:info@yuantonglaw.com

网站:http://www.yuantonglaw.co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142号D1栋403室

声明: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展示,旨在分享、交流,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咨询意见。如需专业法律咨询意见或服务,请与本所联系。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142号D1栋403室 联系方式:021-64139503 / 64139505 邮箱:info@yuantonglaw.com
Copyright©2023 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 沪ICP备16049179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0402333676号 技术支持:无锡网站建设

×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