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关于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书》《生产管理及技术承包合同》:本案中,双方对于上述合同均于2023年7月28日解除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技术和生产管理承包工资34000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技术和生产管理承包的工资应当属于劳动报酬。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经履行了工作内容,原告应当予以支付相应的工资,因此原告要求返还技术和生产管理承包工资34000元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提出被告不具备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质量要求的意见,对此,原告未提出相应的证据,双方之间的合同也未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和能力水平,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预发奖金10000元:庭审中,双方已经明确该款项系属于被告从上一家公司辞职进入原告处工作的补偿,被告已经进入原告公司,现原告要求返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损失21666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该部分的诉请未经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该诉请在本案中提出,不符合相应的程序,不属于本案受理的范围内;其次,按照现有证据来看,原告也未足额支付工资,被告亦有权提出解除;第三,被告提交辞职后也承诺给予2到3周时间的交接,然原告要求被告搬离宿舍离开公司,因此未进行交接的工作系原告的原因,现原告再行主张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杭州某科技公司和某甲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生产管理及技术承包合同》于2023年7月28日解除;
二、驳回杭州某科技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