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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同观点 | 销售分装化妆品是否构成侵权?

阅读数:641 时间:2024-05-14 16:10:01 作者: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

引 言

近年来,正品分装小样商品赛道日渐火热,分装商品因其价格低廉、试错成本低、携带方便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人追捧。然而,对于销售者来说,看似正规的销售模式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许多人在收到品牌方起诉的传票时仍然一头雾水,不知道自己哪儿侵权了。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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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化妆品品牌发现,高某在一网络购物平台上销售本品牌的分装小样,该行为未得到品牌授权。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10万元。高某答辩称,案涉产品均为其从品牌的天猫官方旗舰店购入,为合法来源,且开具了发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认可其销售的分装商品系购买正品自行进行分装后销售,产品分装盒系高某私自制作,并标注为原告某品牌商标的商品。无商品生产日期,也无说明书。


法院认为,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基本功能,还具有保证商品品质等其他功能,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自行进行分装,并标注原告注册商标再次进行销售并获取利润。被告变更包装盒分装商品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对原告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造成侵害,不属于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也不具有商品的合法来源,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最终,法院综合事实,酌情判决高某赔偿某品牌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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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购买化妆品正装进行分装出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许多人可能会不理解,分装销售的也是正品,为什么会构成商标侵权呢?下面我们结合本案从三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本案中,在分装商品外包装加贴商标并非对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尽管使用了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不会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如描述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指示性使用等,其本质上不是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与之相反的则是商标性使用。对于商标性使用的定义,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由此可见,区分商标性使用的特点在于贴商标的行为是否会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在化妆品分装商品上贴上商标,会使得消费者认为该分装商品即来源于生产商,存在混淆商品来源的可能性。因此,在化妆品分装商品上贴商标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是商标性使用,而非描述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指示性使用等的合理使用。


2、不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抗辩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商标权利用尽是指带有商标的商品经由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以合法方式销售或转让后,商标权人对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无权禁止合法取得该商品的所有权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或直接使用。也就是说,一般的二手转卖行为是合法的,但有一个限制条件,即在转售时,还必须保证不对商品包装等进行实质性改变,否则一旦破坏原包装并将内容物重新灌装,行为人无法保证是否对商品质量造成影响,也会一定程度上破坏商标的品质保证和信誉承载功能,此时就不能够再以“商标权利用尽”为由进行抗辩,从而构成商标侵权。 



3、分装内容物影响商品质量,损害商标信誉价值,构成侵权



商标不仅仅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还承载着对商品质量的承诺及商品信誉等内容。当经营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商品的原始包装、规格等关键特征,这种行为潜藏着对商品原有的质量造成影响的风险。这种不恰当的改变可能会削弱商标原本所代表的商品信誉,降低商标在消费者心中的美誉度,破坏商标作为品质保证和信誉承载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将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即“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因此,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以弥补因其行为给商标权利人带来的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高某在正品分装过程中对权利商标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未落入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范畴,且该分装行为影响了商品质量,破坏商标作为品质保证和信誉承载的功能,对权利人造成损害,亦无法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故该种购买正装产品分装出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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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分装商品的法律风险


首先,一旦被认定侵权,则必然会面临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也就是说,一旦分装销售行为被认定侵权,除了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往往需要赔偿权利人前期取证、诉讼的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此外在恶意侵权的情况下,赔偿金额为被告销售分装产品期间获得的利润的一到五倍,作为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其次,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售卖如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殊商品的分装,还可能导致行政处罚。以化妆品分装为例,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内完成。”


此外,如果分装商品为假冒商品,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  |  陈丹鹤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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