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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同观点 | 离职1年内申请了专利,专利权属于谁?

阅读数:1267 时间:2024-05-23 13:15:40 作者:丁利华律师

近年来,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研发人员离职1年内作出发明创造并申请了专利,该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是否应属于原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可见,在离职1年内申请的专利,关键还看是否与离职人员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那么如何认定涉案专利与离职人员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深入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具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创意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原告由自然人林某、涂某于2019年7月30日设立,原告成立的目的即为研发古建筑系列玩具积木。

为此,原告组成了以创始人涂某以及研发组长陈某为主要负责人的研发团队进行相关研发,研发过程中原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设备,包括研发团队的工资、古建筑勘测的差旅费以及产品研发所需的电脑、树脂打印机、3D打印机等设备。

至2020年5月,已完成相关产品的研发。

然而,股东涂某以及研发组长陈某于2020年7月13日另外设立文化创意公司,将在原告处工作时研发的产品申请了涉案专利。


原告玩具公司认为涉案专利应归属于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涂某曾是原告的股东,陈某曾是原告的员工,涉案专利系涂某、陈某离开原告后一年内申请,因此,判断涉案发明是否属于原告的职务发明,关键看涉案发明是否属于涂某、陈某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在具体判断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认定:

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

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及其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相互关系;

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有关的技术是否具有其他合法来源;

四是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或者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经审理,法院在综合比较原被告双方证据后认为原告证据更具证据优势,而被告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第一,涂某、陈某在原告任职期间负责或者从事中国古建筑拼搭玩具的研发工作。根据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的记载,原告系林某与涂某为了共同开发中国古建筑拼搭玩具而共同发起设立的,涂某负责研发、品管、内勤管理,由陈某担任研发组长;


第二,涉案专利系用于玩具拼搭的一个零部件,与涂某、陈某在原告工作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


第三,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公司设立前已经开始就古建筑拼搭玩具进行研发,并购买3D打印机进行样品的打印测试,公司设立后继续进行相关产品的设计研发,并已经完成部分产品的样品,实质性地开展了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


第四,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涂某、陈某在离开原告后一个月左右申请涉案发明,但并没有对其研发过程或者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综上,法院认为涉案发明属于涂某、陈某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从而属于职务发明,确认涉案专利归属于原告所有。

律师点评

本案中,对于认定涉案发明是否属于涂某、陈某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法院给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指引。


对于原告来说,为支持己方诉求,一方面需要提供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包括研发计划、研发立项书等,具体研发内容应当与涉案专利有关;另一方面应当证明原单位已实质性地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有关的技术具有其他合法来源。


而对于被告来说,发明人在离开原告后1年内即作出了发明创造,如不能对其研发过程或者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如被告能够对其研发过程或者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该合理解释的证据优势高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下,则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应属于被告所有。



本文作者 | 丁利华  合伙人

丁利华律师在专利代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具有十多年的执业经验,代理过数百件专利、商标、版权案件,尤其擅长处理专利申请、专利翻译、答复审查意见、专利复审、无效、侵权分析、专利商标及著作权侵权诉讼以及涉外专利、商标申请业务。专业技术领域包括计算机、电子、通信、光学、机械等。丁利华律师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理论功底和执业经验,思维敏捷、办案严谨认真、能够从客户角度出发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深受客户信任并赢得众多赞誉。服务过的客户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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