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当事人问到,专利什么时候开始获得保护?是不是专利申请了就能获得保护?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对这个问题予以解答和说明。
【案情介绍】
原告韩某是名称为“一种成品扶梯的装箱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韩某发现被告上海某电梯公司使用的一种扶梯装箱平台(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且有证据表明,该被控侵权产品是被告上海某设备公司根据其与被告上海某电梯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制造的,因此,原告韩某认为,两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于是诉至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即一审法院),要求令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和赔偿合理费用64,400元。
两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其中一项抗辩理由是:从两被告之间的合同履行时间来看,被控侵权产品交付的时候,原告的专利尚未授权公开,无论是被告上海某设备公司制造被控侵权产品还是被告上海某电梯公司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均不构成侵权。
经原告韩某申请,法院对被告上海某电梯公司处的被控侵权扶梯装箱平台采取证据保全措施。2015年11月16日,一审法院执行法官在被告上海某电梯公司现场对一台扶梯装箱平台进行了就地查封并拍摄了现场照片。根据照片显示,该装箱平台的机器铭牌上印有“规格型号:RQ-EWV-20-4-1”、“出厂编号:EWV/03/30/1”、“生产厂商:上海某设备公司”、“出厂日期:2015年3月30日”等信息。
经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2、6(引用权利要求1、2)、8、9、10的保护范围。
2、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完成时间最晚为2015年3月30日,该日期与两被告之间签订供货协议的时间、货物名称、交货时间的约定以及实际付款金额、时间等情况基本可以对应,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5月27日,由此可见,该被控侵权产品在生产制造甚至出厂时原告尚未获得涉案专利权,故并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即该被控侵权产品本身不属于侵权产品,因此,被告上海某电梯公司也不存在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韩某对该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专利申请后并不立即获得保护,专利申请要在授权以后才能保护。在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完成的日期最晚不超过2015年3月30日,而涉案专利的授权日期2015年5月27日。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虽然被控侵权产品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制造,但由于其制造完成日期早于专利的授权日期,这时涉案专利还没有授权,涉案专利还不具有保护效力,因此法院认为在这个时间,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不构成侵权,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侵权产品,既然不属于侵权产品,即使用时间在专利授权之后,被告上海某公司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也不构成侵权。
虽然专利申请是在授权之后才能获得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发明专利,专利法又给予了临时保护。所谓临时保护是指《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发明专利也是要在专利授权后获得保护,但是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就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