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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同案例 |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增值款如何计算?

阅读数:1687 时间:2021-01-19 11:59:44 作者:张翠芳

甲男和乙女结婚两年前在上海购买房屋一套,房屋购买时的价格为90万,各种税收花费2万元,房屋登记在甲男名下,并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婚后女方的工资供应家庭生活开销,男方的工资主要用来偿还房屋贷款。但是婚后五年双方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离婚。婚后共还贷款20万,利息部分6万元。房屋价格经法院评估价格为400万。一审法院认为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理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部分怎么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条的规定比较笼统,具体应该怎么计算最终补偿的金额,实践中应该有一个计算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增值额=共同还贷额x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那么根据最高院民一庭的这个意见来看,显然更为方便操作。

该案例中,房屋的增值额应是:20X400/(90+2+6)万元=81.6万元。那么乙女就应该得到该部分增值款的一半,即40.8万元。房屋最终归甲男所有,甲男补偿给乙女4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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